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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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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化妆品卫生规范
    CNAS认可项目:是
  •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人体皮肤斑贴试验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方法和结果解释。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妆品终产品及其原料对人体皮肤潜在的不良反应。 2 引用标准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GB17149.1-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149.2-1997) 3 目的 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 4 基本原则 4.1 选择合格的志愿者作为试验对象。 4.2 应用规范的斑试材料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4.3 根据化妆品的不同性质,原则上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时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即 洗类皮肤和/或发用类清洁剂应将其稀释成1%水溶液为受试物;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试验物 可选用化妆品终产品原物,即洗类皮肤和/或发用类清洁剂应将其稀释成5%水溶液为受试 物,脱毛剂为10%稀释物。 5 受试者的选择 5.1 选择18~60岁符合试验要求的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 5.2 不能选择有下列情况者作为受试者 5.2.1 近一周使用抗组胺药或近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者; 5.2.2 近两个月内受试部位应用任何抗炎药物者; 5.2.3 受试者患有炎症性皮肤病临床未愈者; 5.2.4 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患者; 5.2.5 正在接受治疗的哮喘或其它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5.2.6 在近6个月内接受抗癌化疗者; 5.2.7 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5.2.8 哺乳期或妊娠妇女; 277 5.2.9 双侧乳房切除及双侧腋下淋巴结切除者; 5.2.10 在皮肤待试部位由于瘢痕、色素、萎缩、鲜红斑痣或其它瑕疵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判 定者; 5.2.11 参加其它的临床试验研究者; 5.2.12 体质高度敏感者; 5.2.13 非志愿参加者或不能按试验要求完成规定内容者。 6 方法 6.1 皮肤斑贴试验可分为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和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皮肤封闭型斑贴试 验适用于大部分化妆品原物和少部分需要试验前处理的化妆品种类。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适 用于不可直接用化妆品原物进行试验的产品和验证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的皮肤反应结果。 6.2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 6.2.1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参加试验的人员,至少30名。 6.2.2 选用合格斑试材料。将受试物放入斑试器内,用量约为0.020g~0.025g(固体或半固 体)或0.020mL~0.025mL(液体,可滴加在斑试器所附的滤纸片上置于斑试器内)。受试 物为化妆品终产品原物时,对照孔为空白对照(不置任何物质),受试物为稀释后的化妆品 时,对照孔内使用该化妆品的稀释剂。将加有受试物的斑试器用无刺激胶带贴敷于受试者的 背部或前臂曲侧,用手掌轻压使之均匀地贴敷于皮肤上,持续24h。 6.2.3 去除受试物斑试器后30min,待压痕消失后观察皮肤反应。如结果为阴性,于斑贴试 验后24h和48h分别再观察一次。按表1(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表)记录反应结果。 表1 皮肤不良反应分级标准 反应程度 评分等级 皮肤反应 - 0 阴性反应 ± 1 可疑反应;仅有微弱红斑 + 2 弱阳性反应(红斑反应);红斑、浸润、水肿、可有丘疹 ++ 3 强阳性反应(疱疹反应);红斑、浸润、水肿、丘疹、疱疹;反 应可超出受试区 +++ 4 极强阳性反应(融合性疱疹反应);明显红斑、严重浸润、水肿、 融合性疱疹;反应超出受试区 6.3 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 6.3.1 按受试者入选标准选择参加试验的人员,至少30名。 6.3.2 以前臂屈侧、乳突部或使用部位作为受试部位,面积5×5cm2,受试部位应保持干燥, 避免接触其它外用制剂。 6.3.3 将试验物0.3g~0.5g(mL)每天2次均匀地涂于受试部位,连续7天,同时观察皮肤反 应,在此过程中如出现皮肤反应,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试验。 6.3.4 皮肤反应按开放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评判标准,参见表2。 6.3.5 试验物的浓度应按化妆品实际使用浓度和方法而定,即洗类产品如进行稀释时,应将 稀释剂或赋型剂涂于为受试部位对侧为对照。 278 表2 开放型斑贴试验皮肤反应评判标准表 反应程度 评分等级 皮肤反应 - 0 阴性反应 ± 1 微弱红斑、皮肤干燥、皱褶 + 2 红斑、水肿、丘疹、风团、脱屑、裂隙 ++ 3 明显红斑、水肿、水疱 +++ 4 重度红斑、水肿、大疱、糜烂、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痤疮样改 变 7 结果解释 7.1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结果解释:30例受试者中出现1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5例, 或2级皮肤不良反应的人数多于2例(除臭产品斑贴试验2级反应的人数多于5例),或出现任 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时,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皮肤不良反应。 7.2 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结果解释:在30例受试者中若有1级皮肤不良反应5例(含5例)以 上,2级皮肤不良反应2例(含2例),或出现任何1例3级或3级以上皮肤不良反应1例(含1 例)以上,判定受试物对人体有明显不良反应。 279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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