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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埃营养科学食品标签直播课程典型问题答疑

http://www.testrust.com 来源:梅里埃营养科学(中国) 诺安实力可 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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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埃营养科学标签服务能够为客户对现售的或者新研发的产品标签提供合规性审查,以确保产品符合销售目的的法规要求,法规咨询服务覆盖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


1、老师举例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钾,在表A.1的类别中到底能不能用?能详细讲一下添加剂A1, A2, A3的关系吗?

大家都知道,GB 2760-2014列出了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用香料、胶基糖果基础物质、酶制剂等。其中表A.1与表A.2和表A.3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在查询一个食品添加剂究竟能否使用时,要同时查阅这三个表。
其中,表A.1为“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表A.2为“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表A.3为“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名单”。

在这里,我先下结论:

如某添加剂仅仅出现于表A.1中,那么: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 表A.1
如某添加剂仅仅出现于表A.2中,那么: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 表A.2 – 表A.3
如某添加剂同时出现于表A.1和A.2,那么: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 表A.2 – 表A.3 + 表A.1
显然,我在课堂上举碳酸钾,符合第三条的例子,如果大家还不太理解,我用下图做一个示例,其中的表A.1,A.2,A.3与碳酸钾在GB 2760-2014的集合相同:


2、食品添加剂,如黄原胶中含有大豆蛋白,但经加工后几乎没有。需要标注过敏原吗?过敏原交叉污染不需要标注吗?如生产肉的生产线也生产鱼,标签需要标注过敏原吗?

依据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GB 7718-2011,所有的过敏原都不是强制标示内容。不过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底发布了第37号公告,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在修订草案的第4.11条里要求对8大类主要过敏原进行主动标示,对8大类以外的过敏原,采取非强制、自愿标示的原则。第4.11.2条款中强调生产过程中的共用车间、共用产线等产生的交叉污染可能引入过敏原的,也采取非强制、自愿标示的原则。第4.11.3还豁免了只使用8大过敏原的非蛋白质成分的,可以免除致敏物质标示。
因此,如果您的产品直接使用了大豆蛋白,根据草案,应该标示过敏原。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修订草案中关于过敏原的要求,与欧美澳新等国家或地区不同,实际工作中需要留意。


3、非终端产品是否需要标注营养标签?

根据GB 7718-2011 第4.2条款的要求:“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而营养标签属于GB 7718-2011的第4.1.11.3条款。
所以,对于您所说的非终端产品,也就是常说的B2B产品,或者标准中描述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如果不在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则应在供货合同或者说明书中提供。


4、请老师讲一下关于数字换算成每份吧

根据GB 28050-2011,“表一”中的注释“b”,当营养标签用份作计量单位时,其0界限值应符合每100克或者每100毫升中的0界限值的规定。
例如:当一瓶饮料使用每份(500毫升)时,如果其蛋白质含量为2.0g/500ml,在营养标签中,蛋白质的含量应标示为0,相应的,其NRV%也应标示为0。因为2.0g/500ml=0.4g/100ml<0.5g/100ml,而0.5g/100ml就是蛋白质的0界限值。


5、GI不能单独标识,能展开讲讲吗?

这个其实比较简单,只是知识点比较偏门,虽然偏门,但是也很重要,因为这类产品很多,犯错的厂商也不少。
在我国的地理标志食品是一个比较大的门类,全国所有的省辖区都有很多地理标志食品,如龙口粉丝、龙井茶、黄山贡菊、郫县豆瓣、宣威火腿等等。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规定:“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理解第七条很容易,难的是如何区分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请见下图:

专用标志内置字母为GI,地理标志内置字母为PGI,大家如果觉得还是记不住,可以将PGI中的P想象为protection(保护),也就是GI标志要在PGI标志的保护下使用,而不能单独使用,这样就容易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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