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财务2008第117号文件 |
类 别: |
标准 |
关键字: |
退税鉴定 |
发布时间: |
2014-08-08 |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类别 序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 生产的产品 技术标准
一、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1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高岭岩、铝钒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废水(液)、废气、废渣 2 煤矸石、石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