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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安认证和MA认证标志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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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类别:认证机构
    认证服务类别:产品认证
  • 煤矿标志认证 (简称MA、KA认证)是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办公室针对煤矿井下用品实施的一种强制认证,凡是在矿用产品安全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取得认证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1、申请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   

    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⑨其他有关条件。   

    (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④其他有关条件。   

    (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③产品照片;   

    (4)其他有关资料。

     

    2、评审

    (1)初审、受理

    机构和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产品检验

    实验室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并对产品进行检验。

    (3)现场评审:

    机构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3、发证

    国家机构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发放国家认可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4、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和产品检测费用。

    5、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依据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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