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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房屋检测
    CNAS认可项目:是
  • 2019年前三个月以来,据统计江苏全省共发生了7起严重房屋安全事故,任何楼房在使用前或者在改建前都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事故其实可以防范于未然的,但是很多业主和厂房企业都忽略了这一项重要的安全指标!

     

    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8月8日,全省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至少10起,死亡13人。事故教训十分惨痛。

     

    江苏各地接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治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不足,没有清醒认识到目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没有认真分析把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不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

     

    省住建厅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马上开展对事发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在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检查期间停止施工现场有关作业

     

    项目经彻底检查整顿,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是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快速复核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要求,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日内对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复核

     

    5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复核报告(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笔录及处罚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省住建厅。在当地政府(或安委办)对事故出具结案报告后1周内将事故结案报告报送省住建厅。

     

    三、是将有关企业项目检查情况和处罚情况于月底前函告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哪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

     

    1.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有老化迹象;

     

    2.主体结构出现裂缝、倾斜等异常迹象,危及房屋安全;

     

    3.改变使用功能,明显增加负荷,有可能危及安全;

     

    4.发生过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台风、地震),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5.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基础、地铁运行及爆破震动作用;

     

    6.危及房屋安全、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

     

    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该如何处理:

     

    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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