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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RoHS指令
    CNAS认可项目:是
  • RoHS 2.0测试服务

        欧盟于2011年7月1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2011/65/EU(RoHS2.0),该指令于发布之日起第20天正式生效。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须在2013年1月2日前将指令内容转换成本国法规,原RoHS指令(2002/95/EC)被废止,这意味着新的RoHS指令从2013年1月3日全面实施。销往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需要尽快符合新RoHS指令的要求,相关企业该如何应对呢?鉴于此,本文将深度剖析RoHS2.0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欧盟RoHS 指令2011/65/EU(RoHS 2.0)的修订指令(EU) 2015/863规定,自2019 年7 月22 日起,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修订指令中新增的4 项邻苯二甲酸酯(DEHP、BBP、DBP、DIBP)的限制要求。SGS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电子企业,所有输欧电子电气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目前都需要满足RoHS指令中关于10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属于电子玩具类的产品,还需遵循REACH 法规附录XVII 中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限制要求)。在此背景下,欧盟成员国执法机关也可能重点加强对4 项新增物质的监管。

    同原RoHS指令相比,RoHS2.0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适用产品范围扩大,在原RoHS指令管控的8大类电子电气设备基础上扩展至包含医疗器械、监控设备在内的几乎所有电子电气设备(见表1),并针对不同产品类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

    RoHS2.0管控的产品范围

    类别

    产品

    类别

    产品

    1

    大型家用电器

    6

    电子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2

    小型家用电器

    7

    玩具、休闲及运动设备

    3

    IT及通讯设备

    8

    医疗器械

    4

    消费性设备

    9

    监测和控制设备

    5

    照明设备

    10

    自动售货机

    11

    其它未包含于上述 10 大类中的电子电气设备

           第二,定期审核和修订受限物质清单,虽然限制的有害物质及其限值暂无变化,但指令第6条提出,在2014年7月22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对受限物质清单进行审核及修订,之后自行确定或依照成员国提交的建议确定定期审核及修订日期,并且会优先考虑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及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的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的风险。

        第三,明确豁免机制,针对不同产品类别给予不同的豁免有效期以鼓励企业开发相关的替代品。原RoHS指令管控的8大类电子电气设备及RoHS2.0管控的第11类产品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5年;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的豁免有效期最长为7年。关于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新增20个豁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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