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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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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细菌毒力实验报告询上海市豫园路飞凡检测公司021-3112 7114,187 2191 5404食品安全是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用于食品工业的微生物菌种的食用安全性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微生物菌种的安全性评价包括菌种耐药性、菌种毒力、菌种致病性等。

    上海飞凡检测所提供的菌种鉴定与评价技术服务获得“国家工商总局(SCIC)经营许可”,为国内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生产企业等提供微生物菌种鉴定服务,涉及细菌、酵母、放线菌和丝状真菌等多类微生物。菌种鉴定手段包括形态学观察、生理生化特性鉴定、 BIOLOG碳源自动分析鉴定、分子生物学鉴定、API细菌数值鉴定、功能性分析及功能基因、RAPD、SSCP、TLC薄层层析、全细胞脂肪酸分析鉴定、(G+C)mol%测定、DNA/DNA同源性测定等。


    我国卫生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涉及到了微生物菌种的毒力试验,如:2001年,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1〕84 号) 第六条规定“申报益生菌类保健食品,除按《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提供菌种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毒力试验)”;2002年,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0号)第二条规定“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保健食品的,除按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2013年,卫生部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国卫食品发〔2013〕23号)第十二条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材料:“微生物耐药性试验报告和产毒能力试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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