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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O10993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权威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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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O10993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上海飞凡检测研究中心权威提供!上海飞凡检测,国家认可一站式检测服务机构,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4007726386手机13764818040(黄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的亚慢性经口毒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8, November 1998) USEPA OPPTES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Series 870.3150 June 1996) 3 试验目的 确定一定时期内经口反复接触受试化学物引起的毒性效应,了解受试样品毒作用的靶器官,取得受试样品亚慢性经口的大无作用剂量,为确定慢性毒性试验的剂量和初步计算人群接触的安全水平提供依据。 4 定义 4.1 亚慢性经口毒性(Subchronic Oral Toxicity):是指实验动物在其部分生存期(不超过10%寿命期)内,每日反复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4.2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样品有关的毒性作用的大染毒剂量。 4.3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west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受试样品引起实验动物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发生有害改变的低染毒剂量。 4.4 靶器官(Target Organ):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样品引起的明显毒性作用的任何器官。 5 试验基本原则 各组实验动物每日经口摄入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连续染毒3个月(90d),有时候可根据需要染毒6个月(180d),染毒期间每日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在染毒期间死亡的动物要进行尸检。染毒结束后所有存活的动物均要处死、剖验以及作适当的病理组织学检查。 6 试验方法 6.1 受试样品 在开始本试验之前,应尽量搜集受试样品现有的各种资料。 6.1.1 受试样品的商品名和其他名称(包括CAS号)。 6.1.2 受试样品的结构式、分子式和分子量。 6.1.3 受试样品的理化性质(可包括:外观、沸点、熔点、折射率、密度、光谱资料、溶解度、挥发性、化学活性、光化学性质、电离度、粒度、密度等)。重要的参数还包括稳定性(包括在赋形剂或饲料中)。 6.1.4 受试样品的分析方法。 6.1.5 受试样品的生产方法、合成路线和杂质。 6.1.6 储存方法 要有长期储存受试样品(包括在赋形剂或饲料中)的合适方法。否则需定期制备新鲜样品。 6.1.7 人类每日可能接触的水平 6.1.8 接受样品的日期应登记。开始试验前应有适当数量的受试样品。样品来源和批号应相同,尽可能使用同一批生产的受试样品,否则,每一批受试样品的纯度和杂质要分别测定。 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6.2.1实验动物 常规选择啮齿类动物,可以选择]大鼠。动物断奶后尽早进行试验,尽量使动物在其体重快速增长期有更长的时间接触受试样品。大鼠6周龄好,不可超过8周龄(体重80~120g,但动物体重的变动范围按性别不应超出平均体重的20%)。染毒开始前至少要有5d时间使实验动物适应清洁级动物房饲养环境,并在这段时间内观察实验动物的状态。 6.2.2 环境设施 实验动物和动物试验的环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选用常规饲料,饮水不限制。动物可分性别群饲或单笼饲养,群饲时每笼不超过5只。 6.2.3 动物的性别和数量 实验动物随机分组,每组至少20只,雌雄各半。但是考虑到亚慢性试验的重要性,应适当增加每组雌雄动物数。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需增加计划处死的动物数。试验结束时的动物数需达到能够有效评价受试样品毒性作用的数量。 6.3 剂量设计 试验一般设三个染毒组和一个对照组。对照组动物不接触受试样品,其它条件均与染毒组相同。高染毒剂量应使动物产生较明显的毒性效应,但不引起过多动物死亡(死亡率不应超过10%),以免影响结果评价。低剂量组应不出现任何毒性作用。若掌握人群接触水平,则低染毒剂量应高于人群的实际接触水平。如剂量设计得当,中剂量组可出现较轻的毒性效应,若设多个中剂量组时,应产生不同程度的毒性效应。此外,可另设一附加组作追踪观察,选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给予高剂量受试样品,染毒90d,在全程染毒结束后继续观察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28d),以了解毒性作用的持续性、可逆性或迟发毒作用;也可在试验设计时每组增加一定的动物数,试验结束时每组剖杀部分动物(数量应满足统计分析),部分动物继续作追踪观察。 若为染毒目的加入其它溶剂等赋形剂,这些赋形剂不应影响受试样品的吸收或引起毒性作用,必要时应设相应的赋形剂对照组。 如果受试样品的毒性较低,则加入饲料的受试样品比例较大,应注意混入饲料中的受试样品不应超过5%,否则会对动物正常营养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定期监测饲料或饮水中的受试样品浓度,观察其均匀性和稳定性。若采用灌胃方式染毒,则每日染毒时点应相同,并定期 (每周)按体重调整灌胃量,维持染毒剂量不变。其它的染毒方式要加以特殊说明。 6.4 染毒方法 常用的方法是将受试样品混入饲料或饮水中,每周7d染毒。若受试样品引起饲料和饮水的适口性不良,影响动物正常摄入量,或由于某种原因,受试样品不能加入饲料和饮水中,可采用灌胃法或药囊法,此时每周可染毒5~7d。试验期间各组动物染毒的方式应完全相同。 6.5 限量试验 在试验中,如果剂量预期达每天1000 mg/kg或以上时仍未产生可观测到的毒性效应(但人类接触水平的资料表明需用高剂量进行试验),而且根据相关结构化合物可以预测受试样品毒性时,可不必设三个剂量水平进行试验。 6.6 临床观察 试验期内每天至少观察一次,必要时增加观察次数。对附加组还要增加至少28d。 观察期间对动物的任何毒性表现均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发生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观察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皮肤和被毛、眼和粘膜、呼吸、循环、植物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肢体运动和行为活动等改变。对死亡动物应进行解剖,对质弱或濒死动物应隔离或处死和解剖。记录每周饲料消耗量,经饮水染毒时还应记录每天饮水消耗量,记录每周体重变化。试验结束时处死动物作相关检查。 6.7 临床检查 6.7.1 眼科检查 建议在动物染毒前和染毒后,好对所有实验动物,至少应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使用眼科镜或其它有关设备进行眼科检查。若发现动物有眼科变化则应对所有动物进行检查。 6.7.2 血常规检查和其它血液指标检查 至少应在染毒结束时进行,必要时应在染毒中期也进行检查。如设立附加组,染毒结束时如有异常的指标,附加组追踪观察结束时应进行检查。测定指标至少应包括血球压积、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数、血小板数、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必要时测定网织红细胞数、凝血功能等指标。 6.7.3 血液生化检查 至少应在染毒结束时进行,必要时应在染毒中期也进行检查。染毒结束时如有异常的指标,附加组追踪观察结束时应进行检查。检查指标包括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平衡、碳水化合物代谢等。测定指标至少应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乳酸脱氢酶(LDH)、尿素氮(BUN)、肌酐(Cr)、总胆红素(TBIL)、白蛋白(ALB)、总蛋白(TP)等,还应根据受试样品可能的毒作用表现补充如下指标:如鸟氨酸脱羧酶、γ-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酯、正铁血红蛋白、胆碱酯酶、钙、磷、氯、钠、钾、血糖等。此外,还可根据所观察到的毒性作用进行其它更大范围的临床生化检查,以便进行全面的毒性评价。 6.7.4 尿液检查 一般不需要进行,只有当怀疑存在或观察到相关毒性作用时才进行尿液检查。 6.8 病理检查 6.8.1 大体解剖 所有动物均应进行全面的大体解剖,内容包括动物的外观、体腔开口处、胸腔、腹腔等。肝、肾、肾上腺和睾丸等器官应在分离后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应将主要组织器官保存在固定液中,以备日后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6.8.2 脏器称重 心、肝、脾、肺、肾、脑、睾丸的重量和相对重量(脏器系数=脏器重量/体重×100%)为必测指标,必要时加测其它脏器重量和脏器系数。 6.8.3 病理组织学检查 通常至少应包括心、肝、脾、肾、胃、大脑、肺、睾丸(卵巢)、附睾、肾上腺等。根据需要,还可包括脑桥、小脑和大脑皮层、脑垂体、主动脉、气管、胰、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结肠、直肠、膀胱、甲状腺(包括甲状旁腺)、胸腺、前列腺、子宫、乳腺、皮肤、肌肉、胸骨(包括骨髓)、淋巴结、眼球等。 如果毒性作用提示或作为被研究的靶器官时还可选择检查唾液腺、生殖附属器官、皮肤、眼、股骨(包括关节面)、脊髓(包括颈部、胸部、腰部)、泪腺、雌性乳腺、大腿肌肉等。 要先对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及系统解剖时发现的异常组织作详尽的组织学检查,其他剂量组一般仅在高剂量组有异常发现时才进行组织学检查。在附加组,应对那些在染毒组呈现毒性作用的组织和器官进行检查。 中、低剂量组动物也需做肺的病理组织学检查,肺部感染情况可判断动物的健康状况。必要时肝、肾也做同样的检查。 6.9 结果统计与评价 6.9.1 结果的处理 可通过表格形式总结试验结果,显示试验开始时各组动物数、出现毒性反应的动物数、毒性反应的类型和动物出现毒性反应的百分比。对所有数据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 6.9.2 试验结果的评价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结果应结合前期试验结果,并考虑到毒性效应指标和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毒性评价应包括受试样品染毒剂量是否出现毒性反应、毒性反应的发生率及其程度之间的关系。这些反应包括行为或临床异常、肉眼可见的损伤、靶器官、体重变化情况、死亡效应以及其它一般或特殊的毒性作用。成功的亚慢性试验应能够提出统计学上有意义的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AEL)。 7 鉴定报告 除一般鉴定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7.1 试验方法; 7.2 按性别和剂量的毒性反应数据; 7.3 试验期内动物死亡的数量和时间; 7.4 毒性作用或其它作用; 7.5 每种异常症状出现的时间及其转归情况; 7.6 动物体重资料、食物摄入量和/或饮水量资料; 7.7 眼科检查结果 7.8 血液学检查结果; 7.9 临床生化检查结果; 7.10 大体解剖所见; 7.11 病理组织学检查所见的详细描述; 7.12 对结果进行处理的统计学方法; 7.13 确定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AEL); 7.14 结论。 8 试验结果的解释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能够提供受试样品在经口反复接触时的毒性作用资料。虽然其试验结果仅能有限地外推到人,但它可为确定人群暴露的无作用水平和允许暴露水平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涉及地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广西省、贵州省、新疆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省、湖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江苏省、甘肃省、宁夏省、内蒙古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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