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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械CE认证_机械产品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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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类别:认证机构
    认证服务类别:产品认证
  •   本文出处:http://www.mdcert.cn/zhishi/911.html

      机械产品CE认证,是为了出口欧盟市场,机械CE认证是欧盟市场对机械产品立定的一个法规标准。机械设备进驻欧盟市场需要对设备进行机械CE认证,获 取机械CE认证证书,在设备上面贴上CE认证的标志,方可进驻欧盟市场。

      为什么机械产品进驻欧盟市场必须要做机械CE认证?

      机械CE认证,“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机械CE认证想对用的欧盟指令是哪个?

      最新机械CE认证指令号:2006/42/EC

      2006/42/EC机械指令

      机械指导法令2006/42/EC是根据新欧盟条约"(Ec Treatv)第95条(原条约100条)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之一,欧盟条约第95条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货物和服务的单一欧洲市场而提出的机械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新的机械指令的制定同时考虑了来自欧盟委员会的提议以及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此次修改机械指令的目的是为了提出更好的各种概念的定义,以便澄清相关问题并更好地确保指导法令的统一应用,确保产品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同时保证在健康、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

      最早的机械安全指令是89/392/EEC,9l/368/EEC增加了原来末包括在内的移动机械和和用于装载货物的升降没备。93/44/EEC增加了电梯指令中末涵盖的载人电梯的要求。日前的98/37/EC增加了对CE标志、合格声明的文件和资料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强制性要求。新指令2006/42/EC目前已进人生效期,将于2009年12月29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便携式弹葯推动固定器械和其他冲击式机械的要求延期至2011年7月29日开始施行。

      机械安全指令的适用范围及定义

      与指令98/37/EC不同,新指令不仅排除了一砦机械设备,而且.对适用的机械产品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新指令涵盖范围扩大,建筑现场用卷扬机、弹葯推动固定器械和其他冲击式机械将不再排除在外。同时新指令的涵盖范围明确地将电动机排除,降低了制造商管理中的不确定件。

      新指令与低电压(Low Voltage)指令的区分不再根据“主要风险”(Main Risk),其中列出的六类电子和电气产品由低电压指令涵盖,其他机械则由低电压指令涵盖电气风险,但合格评定程序和投放市场耍求由机械指令掌控。

      2006/42/EC新机械指令中的有关定义

      新指令明确了机械、可更换设备、半成品机械、安全零部件、升降机附件、投放市场、制造商等定义,如:

      (a) “机械”(machinery)为

      ——(I)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或准备与驱动系统装配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不直接通过人力或物力来运转,包括连接用零部件,零部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件,这些零部件组装在一起可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

      ——(II)以上第(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但仅缺少能够在现场将它们连接起来或与动力源相连接的零部件;

      ——(III)以上第(1)、(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己经为安装做好了准备,只有被安装到运输工具、建筑物或某结构上时才能够发挥其原功能;

      ——(Iv)以上第(I)、(II)、(III)条中提到的机械装置或半成品机械的组合装置,为达到相同的目的,对其进行排列和控制以便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功能;

      ——(v)连接用零件或部件的组合装置,这些零部件中至少有一个运动件,它们组装在一起,预定用于提升重物,惟一的动力源是直接为人力。

      (b)“可更换设备”interchangeable equipment是指机械装置或牵引机交付使用后,由操作员自己将这种设备与该装置或牵引机组装存一起,以便改变其功能或获得一种新功能,但可互换设备不是工具。

      (c)“安全零部件”(safety component)是指一种部件:

      ——以发挥安全功能为目的;

      ——可单独在市场上销售;

      ——发生故障及/或异常时会危及人员安全;且

      ——无需此零部件机器亦可发挥功能,或者以一般零部件替换后,机器仍可发挥功能。

      (d) “升降机附件”(lifting accessory)是指一种部件或设备,其不附属于升降机械,可用于固定负载,此时通常置于升降机械和负载之间或者放在负载上;也可预定用于构成负载的整体部分,独立地投放市场;吊索和其部件也被称为升降机械的附件。

      (e) “链条、绳索和丝带”( chains, ropes and webbing0是指在设计和结构上用于举升目的、属于升降机或升降机配件的一部分的链条、绳索及带子。

      (f) “可拆卸的机械传动装置” (removable mechanical transmission device)是指自行式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的可拆卸动力传输部件,自行式机械(或牵引机)和其他机器之间首先通过固定轴承来连接。当此装置带有防护装置投放市场时,将被作为一个产品考虑。

      (g) “半成品机械”(partly completed machinery)是指已几乎组成机械,但因驱动系统仅部分完成,而无法自行执行特定功能的总成件。半成品机械仅能用于并入或装入一个或多个机械装置或其他半成品机械,以组成适用本指令的机器。

      (h) “投放市场”(placing on the market)是指为经销或使用目的,首次在欧盟境内推出的机器或半成品机器,而不论推出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奖品来提供还是免费提供。

      (i) “制造商”(manufacturer)是指设计和/或制造本指令规定的之机械或半成品机械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机械或半成品机械将以制造商的名义或商标在市场上销售,或是由制造商自行使用。制造商应负责确保该机械或半成品机械符合本指令之规定。 若无任何制造商符合上述定义,则依本指令规定将机械或半成品机械投放市场或交付使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视为本指令定义的制造商;。

      (i)“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是指接受制造商书面授权、依本指令规定为制造商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完成全部或部分手续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惟法人应以在欧盟境内成立者为限。

      (k)“交付使用”(putting into service)是指本指令所涵盖的机械在欧盟范围内按其预定使用目的的首次使用。

      (i) “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是指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气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或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等标准化机构根据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于1998 年6月22日颁布的指令98/34/EC(有关提供技术标准、规范及资讯社会服务领域相关信息的程序)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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