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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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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类别:认证机构
    认证服务类别:产品认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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