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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相关标准
    CNAS认可项目:否
  •   一、房产测绘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1、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2、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3、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二、测绘收费标准

      浙价服〔2013〕86号、义发改〔2013〕7号: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新建商品住宅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住宅以外的新建商品房预测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4元。

      农民自建房按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三、承诺期限

      普通日常房产测绘项目8个工作日;大型测绘项目根据类别、项目大小协商确定作业期限。

      四、房产测绘流程

      1、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房产测绘业务受理、资料接收;

      2、测绘部门派件;

      3、房产测绘:外业测量、内业绘图、计算、出具《测绘成果书》;

      4、质量检查、成果审核;

      5、房屋登记部门成果备案;

      6、服务中心窗口(发放):委托方验收、缴费、发放《测绘成果书》;

      7、成果归档。

      五、委托房产测绘应提交材料

      申请房屋登记的测绘成果需提交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委托房产测绘时根据房屋权属来源需提交以下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查验原件)。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测绘、备案要求的,委托方应按要求及时补齐或改正。

      ㈠、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遗失补办: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审批表复印件、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交付合同复印件;

      3、购房发票或集资款发票复印件;

      4、房产测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㈡、个人受让土地房产: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等)和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平面图纸;

      4、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

      5、整幢七层(含七层)以上的房屋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表;

      6、房产测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它必要资料。

      ㈢、个人批建、旧村改造房产: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来源依据:

      (1)土改之后至1986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的提交村(居)委会的产权来源证明;

      (2)1987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提交建房(用地)审批表;

      (3)1993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平面图纸;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

      4、房产测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必要资料。

      ㈣、拆迁安置房: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原房屋权属证书或产权来源依据;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等)和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平面图纸;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

      5、整幢七层(含七层)以上的房屋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表;

      6、房产测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它必要资料。

      ㈤、企业房产: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等)和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平面图纸;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

      4、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补办备案单复印件;

      5、平面规划布置图复印件;

      6、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负责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它必要资料。

      ㈥、非企业单位房产: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来源依据;

      (1)土改之后至1992年12月31日之间建成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来源证明或批准建房文件;

      (2)1993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许可证;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平面图纸;1997年6月12日之后建成的还须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

      4、平面规划布置图复印件;

      5、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补办备案单复印件;

      6、委托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它必要资料。

      ㈦、房屋自然状况变更: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证复印件;

      4、房屋状况变更依据(如规划许可依据等);

      5、房产测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它必要资料。

      ㈧、房产分割:

      1、房产测绘委托书;

      2、房产证复印件;

      3、土地证复印件;

      4、分割依据;

      5、共有房地产,需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6、经规划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

      7、房产测绘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其它必要资料。

      ㈨、商品房预测绘

      1、房产测绘委托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施工图纸、地下室、人防、物管用房、活动用房的建筑平面图;

      7、与规划许可相符的建筑面积计算说明书;

      8、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9、人防审批意见;

      10、地名办的地址证明;

      11、预售方案(开发商提供);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经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3、其它必要资料。

      ㈩、商品房实测绘

      1、房产测绘委托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土地出让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单

      7、预售方案(住建局已备案的);

      8、预售许可证

      9、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施工图纸、地下室、人防、物管用房、活动用房的建筑平面图;

      10、与规划许可相符的建筑面积计算说明书;

      11、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12、人防审批意见;

      13、地名办的地址证明;

      14、竣工验收备案表;

      1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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