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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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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相关标准
    CNAS认可项目:否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属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同时设计环节。

      【法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十六条

      【设计目的】

      1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 .针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方案与具体技术参数,为建设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3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科学依据。

      【开展时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即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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