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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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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相关标准
    CNAS认可项目:否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有害性、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十条

      【评价目的】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产业政策,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2.识别、分析与评价本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确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建设项目的设计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和建议。

      【开展时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

      【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51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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