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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危险废物鉴定
    CNAS认可项目:是
  •   危险废物鉴定方案及鉴别标准

      编制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订),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全国人大2003年8月

      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于2003年1月1

      日实施,2012年2月29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2008﹞第4号,2008年8月29

      日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5)《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公告第54号,

      2006年3月29日(2006年6月1日实施);

      (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

      2009年10月28日;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8号,2005年5

      月10日;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27号;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2011﹞591号;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6年6月22日令,1999年

      10月1日实施;

      (1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1﹞199号,2001年

      12月17日;

      (12)《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9号令,2005年8月1日实

      施;

      (13)《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

      (14)《关于加强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大厅,环办﹝

      2006﹞34号;

      (15)《关于组织推行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7﹞60号;

      (16)《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2013)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17)《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

      ﹞129号),环境保护局。

      2.2鉴别标准、规范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局、国家发改委第1号,2008年8月1日施行;

      (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2006

      年4月1号;

      (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范围》(HJ/T298-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物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1)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2.3项目技术文件及其他

      (1)历次环评报告及审批文件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其他相关文件

      (4)废水、污泥有关监测数据

      样品鉴别类型:固体、液体等废弃物

      1、常规样品类别:污泥、污水、废液、废渣、催化剂废渣、煤渣、矿渣等

      2、其他样品类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废乳化液、染料涂料废物、有机树脂类废物、感光材料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含铜废物、含锌废物、含镉废物、含铅废物、无机氟化物废物、有机***废物、废酸、废碱、有机***废物、废有机溶剂、含镍废物、有色金属治炼残渣、其他废物。

      3.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依据GBGB5085.1-2007-GB5085.6-2007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本中心可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以下检测项目并根据GB5085.7-2007,出具结论(判断)性的报告:

      (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2007);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我中心依据国际国内法规、方法提供污泥、环境样品、日用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等危险废物鉴定服务,出具国家级权威报告。能够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焚烧企业、地方环境监测机构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的危险废物鉴定报告、评价和咨询业务,帮助企业和环保部门执行年度监测,在企业产业升级过程中提供技术评估和验收服务。并借助中科院化学研优秀的科研平台。提供危险废物资源利用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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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外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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