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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
检测认证服务专家
最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发表时间:(2016-01-15 08:56:23) 点击量:428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份;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需办理代码证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二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二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二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

  9、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当日)。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后,受理部门应当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需要补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文书。

  2、编制核查计划,成立核查组(2日)。办理部门根据受理情况,制定核查计划,选取核查组长和核查员,组建核查组,选派观察员,通知相关人员。每批核查企业数原则上不超过3家。

  3、现场核查(3日)。核查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核查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实施现场核查,当场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填写现场核查材料。每家企业核查时间不少于1日。

  4、样品送检(2日)。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当场按规定抽取样品。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将样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

  5、发证检验(5日)。发证检验机构自接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发证检验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并出具检验报告。

  6、报告送达(2日)。检验机构要在2日内将企业的发证检验报告送达指定业务部门。

  7、材料汇总审核(3日)。办理部门自接到企业发证检验报告之日起3日内,完成许可材料的汇总审核工作,材料符合要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2日内将完整的许可材料报省局备案。

  8、材料补正(2日)。在审核企业许可材料时,发现材料有问题的,要通知有关单位在2日内完成补正工作。

  9、许可前抽查(3日)。省局接到上报的许可材料后,在3日内组织完成拟发证企业的许可前抽查工作。

  10、许可决定(5日)。许可前抽查结束后,省局在2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完成企业的许可编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说明并通知有关设区市局。

  11、证书发放(3日)。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在3日内完成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文书的制作和送达。

  12、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属省以下(含省)管理权限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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