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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华
检测认证服务专家
机械2006/42/EC认证介绍

发表时间:(2016-01-13 09:28:04) 点击量:12

  机械2006/42/EC认证1.机械定义:

  依指令之规定(Article 1.2),凡由零组件组合而成之组合体。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为了原料加工、处理运搬或包装之目的,而透过适当之致动器、控制器或电路而运动者,都称之为[机械]。

  [机械]一词同样包含为了达成原料加工、处理、运搬、包装等综合功能而经安排与控制的机器群组。

  此外,一些在使用中保障安全的零组件,并且本零组件若故障时将危及暴露于其中人员安全或健康之[保安零组件],也属本指令所包含广义之机械。

  自1995年1月1日起,销往欧洲联盟(EU)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方得合法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91/368/EEC,93/44/EEC,93/63/EEC。

  2.指令背景与指令范畴:

  2.1指令背景:

  自1995年1月1日起,销往欧洲联盟(EU)各会员国之机械设备必须强制黏贴CE标志,方得合法销售,否则不得进入其市场。目前的机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欧盟官方公报颁布),替代了1989年颁布的89/392/EEC,及后续修订的指令91/368/EEC,93/44/EEC,93/63/EEC。2.2指令范畴: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共有4章16条及9个附件,适用于机构、移动机械、机械装置、用来提升及运输人的机器以及安全配件。法规里规定的基本健康及安全要求(EHSR)覆盖了整个机械工程领域是工业社会极其重要的方面。机械法规适用于以下产品:

  -环联接的组件;

  -至少有一个移动部件;

  -调节器、控制及主回路;

  -材料的加工工序、处理、搬运以及包装;

  -几个机械联合运作;

  -可互换的设备;

  -低电压指令不涉及的危害;

  -其它指令所没有涉及的。

  机械2006/42/EC认证3.指令与电气系统:

  在带有电气系统的机械产品,还需要符合EN 60204-1中的相关规定。EN 60204-1提供了关于机器电机设备的要求与建议,以提高人员财产的安全及控制反应的持续性和容易维修。机械于电气系统方面的要求:

  -所有电气组件都必须符合EN或IEC的相关标准;

  -三相电源标示L1,L2,L3,必须加接地线且标示PE,其它相关电气组件须接地,且统一接地在一独立之铜板上;

  -电源电路、控制电路、变压器……等必须有过电流保护(Overcurrent protection ),一般而言就是加保险丝(Fuse)保护或无熔丝开关(NFB);

  -额定功率超过0.5KW之马达组件,须有过负载保护(Overload protection);

  -一般之控制电路须有变压器,除非有下列条件之电控系统才不须有变压器:只有单一马达功率小于3KW,最多只有2个外部控制组件;

  -人机操作接口(控制面板),不可低于0.6公尺,且须有IP54等级的防尘防水保护,ON开关用1表示,OFF开关用0表示;

  -控制箱必须至少打开至95°,且有IP54等级保护,但马达本体只须IP23等级即可;

  -配线实务,须一端子一导线,A.C,D.C电源电路线用黑色,A.C控制线用红色,D.C控制线用蓝色;

  -马达须符合IEC34-1,且于接线盒上贴闪电标示,并须有铬牌注明相关规格;

  -须有完整之技术文件,包括安装图、电路图、操作说明书、维护手册、电气元件表;

  -须有相关测试报告,例如: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测试、耐电压测试等。

  机械2006/42/EC认证4.何种产品不属于机械指令之范围?

  依指令之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之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之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之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之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为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之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之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之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之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之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或警用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之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平夹角15度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之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之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指令所述及之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之施行之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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