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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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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安全检测天安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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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  牌:
  • 天安检测
  • 主要规格:
  • 通用
  • 用  途:
    • 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是法律的规定。

      1、《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GB25201-2010)第7.1.1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chang所等所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3、根据深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深消安委〔201318号)《关于深入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及《关于对老旧建筑及重点场所开展电气防火检测工作的通知》。

      二、建筑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消防监督必要的备查资料。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四十一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三条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一下内容:(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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