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
类 别: |
标准 |
关键字: |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限值 |
发布时间: |
2007-11-01 |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
——超限倍数及其应用;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
——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
——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
——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
——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