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广州安监局 |
类 别: |
培训讲义 |
关键字: |
广州安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职业病因素检测,安全生产标准化 |
发布时间: |
2016-08-08 |
关键词:工作场所,检测,评价。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
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提示:至少每年1次检测,危害严重的每3年1次现状评价,初次申请、申请换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及时进行现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