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深圳市租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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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规:深圳市租赁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标准
CNAS认可项目:是
-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安全检测” 通知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范围。凡在合同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房屋改变出租功、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本公司业务范围:
1、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2、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3、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4、工业厂房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