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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林小姐13652308850(微信) QQ:2205829980 深圳环宇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庆安航空大厦503 全球电子电气设备中RoHS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实施日期:2006年7月) 该指令是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旨在减少由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对环境和健康构成的风险。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 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新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美国加州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定标准,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韩国RoHS(实施日期:2008年1月)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1000PPM,镉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汞、六价铬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日本RoHS JIS C 0950(实施日期:2006年7月) 针对RoHS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依照日本工业标准JIS C 0950进行标示,六项有害物质符合欧盟RoHS指令限制规定或虽含有有害物质但属于排外项目的电子电气设备,可标示绿色“G”标志。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准,则产品须标示橙色“R”标志,并于此标识下方或左方注明超出含量的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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