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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提前警告三角牌的统一规定
摘要:
1. 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设计用于机动车辆上以及放置在道路上,能昼夜发出警告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存在的特定提前警告装置。
2. 定义
本法规中,
2.1. “提前警告三角牌”(以下简称为三角警告牌)指的是上述第 1 条所描述的装置,形状是等边三角形;
2.2. “同一型式的三角警告牌”指的是在下列方面没有差异的警告牌:
2.2.1. 商品名称或商标;
2.2.2. 光学特性;
2.2.3. 特定的几何尺寸和机械性能;
2.3. “回复反射装置”指的是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的、可供使用的装置。
2.4. “三角警告牌正面”指的是含有光学单元的一面;
2.5. “三角警告牌轴线”指的是通过警告牌中心,且与正面垂直的直线;
2.6. “荧光材料”指的是一种整体或表面由荧光材料构成,经日光激发能产生短暂光致发光的光学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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