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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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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进口计量器具需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
     

    受理条件
    1. 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2. 
    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
    3. 
    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材料。
    2. 
    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委托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类别,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或委托经省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工作。同时将型式评价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 组织型式评价。承检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程》(JJF 1015)的规定,执行型式评价,并向省局递交《型式评价报告》。
    5. 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查不合格的, 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 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办理期限
    8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型式评价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材料明细

    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2. 申请者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 样机照片;
    4. 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5. 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 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7. 申请者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8. 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应提交电子计价秤主要、关键零部件及主要结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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