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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能效等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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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
    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机)
    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工作站、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图
    形显示单元和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 W的微型计算机;也不适用于显
    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6 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45 mm,宽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2.3 包含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典型能源消耗(kW·h);

    (5)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kW·h);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4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典型能源消耗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的试验方法依据GB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
    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
    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
    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
    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源效率等
    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典型能源消耗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应依据GB ××××的现
    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典型能源消耗应不
    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典型能源消耗和附加功能
    功耗因子之和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微型计算机均应粘贴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
    中予以说明。

    5.5 标识应粘贴在微型计算机本体或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

    5.6 粘贴在产品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
    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
    例放大。

    5.7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
    例放大和缩小,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基于产品类别(A
    类/B类/C类/D类)、中央处理器(CPU)、内存、独立显示单元类型
    (GPU)、硬盘所形成的配置(不包括不同的主板、电源等硬件变化形
    成的配置)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
    提交拟备案单元中最高典型能源消耗的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他规
    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
    信函等方式向授权机构提交《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
    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
    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
    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
    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
    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
    时修改、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
    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
    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
    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
    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
    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
    588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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