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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输出车辆有关行驶状态信息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
    记录仪应能提供北京时间日期和时钟,该日期和时钟被用于为记录仪实现所有功能(记录、输
    出、显示、数据通信等)标注日期和时间。记录仪应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记录实时日期;应能以时、分、秒或hh:mm:ss的方式记录实时时钟。
    2)记录仪应能对连续驾驶时间进行记录。
    3)连续记录24h数据,记录时间允许误差在±5s以内。
    4.4.3 车辆行驶速度的测量、记录、存储
    事故疑点数据
    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停车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及车辆制动状态信号、记录次数至少为10次。
    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范围为0km/h~220km/h,测量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行驶状态数据
    无论车辆在行驶状态还是停驶状态,记录仪均应能提供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信息。
    当车速传感器输出的脉冲信号超过1脉冲/秒并且持续5秒以上时,可认为车辆是在行驶状态,否则认为车辆是在停驶状态。
    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1min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车辆在最近360h内的行驶状态数据,该行驶状态数据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实时时间相对应的每分钟间隔内的平均行驶速度值。
    速度记录单位为km/h,测量范围为0km/h~220km/h,分辨率等于或优于1km/h。
    记录误差
    1) 分别输出相当于20km/h、65km/h、100km/h、145km/h的模拟速度信号对记录仪进行测试时,
    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1km/h。
    2) 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路试,在行驶速度恒定在40km/h±1km/h和行驶速度在
    40km/h~60km/h变化情况下分别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允许误差为±2km/h。
    3)记录仪在安装到车辆上使用后,在40km/h的行驶速度进行测试时其速度记录的最允许误差为±6km/h。
    4.4.4 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
    1) 记录仪应能持续记录车辆从指定统计时间开始的累计行驶里程。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单位为km,
    行驶里程的测量范围为0~km,分辨率应等于或优于0.1km。
    2) 型式检验时,记录仪安装在测试用车上进行实车行驶里程误差测试,当测试距离为5km时,行
    驶里程允许误差为±0.1km以内。
    4.4.5 驾驶员身份记录功能
    记录仪应能实现驾驶人员身份记录功能,应能记录驾驶员代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
    驾驶员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其最长度不超过7位,代码设置方法由使用者根据需要自定,在同一记录仪的数据记录中,某一驾驶员的代码应与其机动车驾驶证证号唯一相对应。
    在每次驾车前,驾驶人员首先应确认自己的代码,确认方式由制造商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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