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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情况:2006/66/EC即《电池、蓄电池、废电池以及废蓄电池指令》,将所有电池纳入其管控范围。其主要在有害物质含量要求、电池标识要求、回收及再利用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害物质: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汞含量2%以下的纽扣电池豁免至2015年10月1日);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豁免至2016年12月31日)。
- 标识要求:当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汞含量〉0.0005%,或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应标下图所示标注元素的符号,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
回收再利用:根据指令规定,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回收使用后的电池,并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达到指令要求的最低回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