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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服务类别:产品认证
  •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所属的生产单位。

      第三条备案工作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领导,具体业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产品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标工委会)技术组(挂靠在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内)承担。

      第四条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办理备案,并抄送化学工业部有关生产司(公司)。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标准》备案程序

      1.标准制定单位在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见第四条)连同备案报告和《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产品标准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送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备案。

      2.部标工委会技术组设专人负责管理备案材料。未经《标准》制定单位允许,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借阅、复印或印刷出版。

      3.部标工委会技术组对报送备案的《标准》进行登记后,分发给技术组相应专业的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审查。审查内容为:

      (1)报送的《标准》材料是否齐全;(2)《标准》备案表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4.程序审查后,专业人员填写《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单)(见附件2),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签字,由技术组秘书到化工部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办理《标准》备案的编号登记手续(编号规定见附件3),并于三十日内将备案表及一份企业产品标准文本返回《标准》制定单位。

      5.《标准》制定单位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的两份标准应完全一致。

      6.对不符合本第“3”款要求的《标准》,专业人员应提出意见,经部标工委会技术组组长审查,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同意,于十五日内退回《标准》制定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产品标准备案材料和备案归档材料规定如下:

      1.备案材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3)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份;(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份;(5)《备案表》,一式二份。

      2.备案归档材料

      (1)企业标准文本,一份;(2)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份;(3)意见汇总及处理情况,一份;(4)审查会议纪要、审查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份;(5)《备案表》,一份。

      第七条产品标准的内容、编写格式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产品标准的封面、首页格式见附件4.第八条产品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见附件5)。

      第九条企业标准代号的申请及发布

      1.企业标准代号由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负责编制发布。

      2.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并取得企业标准代号的程序为(1)向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提出申请报告,说明该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及申请理由;(2)化工部技术监督司标准计量处复函并给予企业标准代号。

      3.附件6列出已给标准代号的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第十条产品标准应定期组织复审,复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结果为确认(《标准》不需要修改或仅作编辑性修改仍能满足使用要求),修订(《标准》需要重新修订)或废止。

      1.《标准》复审结果为确认或废止时,应填报《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件7),部标工委会技术组收到《通知单》后,要及时登记、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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