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不是您需要的服务?
公 告
根据《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自2018年1月1日起,核发《排水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发证范围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结合核发《排水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初审的相关要求,为确保建设项目依法纳管,对市属管网内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按市水务局要求,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排水行业指导服务:
(1)由住建委征询或由建设单位自行征询我局意见,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回复排水行业意见,对项目排放口个数、排水去向等进行明确,并提出施工阶段及后续接管、养护的相关要求。
材料要求:1.设计文本节选(总论、给排水篇、环保篇、排水总平面图);2.建设项目排水接纳方案(包括项目所处排水系统现状及规划情况、周边城镇排水管道建设现状及规划情况、周边城镇排水管网管径、管底标高、地面标高、预留接入口位置、个数、污水接纳能力评估等);3.地下综合管线图(1/500)。
(2)在项目竣工且内部排水管网与城镇排水管网接通阶段,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出具接管确认单,可供建设项目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环保竣工验收等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材料要求:1.排水总平面图(竣工图);2.检测井竣工验收单。
备注:从事工业的排水户指从事生产、加工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仅作为仓储、办公使用的厂房(含餐饮、食堂厨房除外)。
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29日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排水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核发《排水许可证》
代码:0544
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补证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03
项目名称: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条 排水户应当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
(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四)污水的处理工艺;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征求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且在二十日内给予排水户书面答复;同意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水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排水户提出排水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试排水监测。
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排水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并且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三)《上海市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向合流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必须向市水务局申请《排水许可证》。市水务局根据合流污水治理设施的设计容量、水质标准、运行安全等情况核发《排水许可证》。
凡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放单位,不再申请《上海市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接管证》。
四、办理机构
(一) 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水务局负责对向市属公共排水管网排放雨、污水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
《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三)法律效力
获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可以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经许可的雨、污水。
(四)审批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向市属公共排水管网排放雨、污水的排水户。包括本市中心城区、宝山区及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的部分区域。
(注:部分区域
浦东新区:污水直接排入合流一期干线、污水二期干线、污水三期干线、南干线的排水户;
闵行区:除莘庄镇区外的其他区域的排水户;
嘉定区:南翔镇、江桥镇、真新街道的排水户。)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
1.新、改、扩建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1)初审阶段
1)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2)符合排水管网现状的要求;
3)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排水水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等相关行业标准。
4)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2)审批阶段
1)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2)符合排水管网现状的要求;
3)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格栅间隙≤15mm;
6)符合初审决定要求。
2.老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1)2006年6月《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前,已竣工并获得合法产权,之前未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的项目;
2)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排水管网现状的要求;
4)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5)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6)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7)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格栅间隙≤15mm。
3.《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
2)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初审阶段
1)涉及排水主体名称变更,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排水管网现状的要求;
4)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5)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2)审批阶段
1)涉及排水主体名称变更,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或已经原地名办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2)符合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排水管网现状的要求;
4)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5)符合室内外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6)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7)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格栅间隙≤15mm。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
2)符合相关排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原排水主体及排水许可内容无变化的。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1)《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的;
2)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已接受处理的。如证件被依法查收的,应及时接受处罚,不得申请补证。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应清晰。
2.申请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名称、位置、性质、建筑面积、水质、水量、污水处理设施、雨、污水管道管径、位置等信息应与《排水许可申请表》(附录1,1-1)中填写的实质性内容相对应。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