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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 欧盟电磁兼容新指令2014/30/EU于2016年4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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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适应欧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4年3月29日,欧盟官方期刊(L 96/79)公布了新版本的电磁兼容指令2014/30/EU,用以替换原有的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新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起执行实施。各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4月19日前完成立法程序。换言之,基于旧电磁兼容指令的DoC(符合性声明)自2016年4月20日起将不被接受。

    指令适用于于市场上销售的最终器具。 某些条件下,一些终端户可以购买到的零部件或安装组件也应符合指令的要求。例如:家用电器、照明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工科医(ISM)设备、马达等。

    该指令管控设备的电磁兼容特性。旨在通过要求设备具有足够的电磁兼容水平,确保内部市场机制运行。

    更新内容包括:

    • EMC指令不包含仅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专业定制评估套件。        • 新增“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授权代表”等定义。        • 新增经营者责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标志、标签和产品可追溯性)。        • 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必须出现在设备上,而当设备尺寸或设备性质不允许时可出现在包装或用户手册上。         • 用户手册应包括器具用途和符合指令的使用方法。例如,装配、安装、维护、使用和操作环境。        • “欧盟形式检查证书”替代旧的“公告机构意见书”。        • 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机构申请书面声明。         • 在符合性证明中电子手段的更广泛应用。        • 成员国将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正式不符合要求的器具在市场上销售或确保其从市场撤销或召回。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          a)  CE标志的标贴方法不符合法规765/2008第30章或指令第17章要求;          b)  没有标贴CE标志;          c)  没有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          d)  起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不正确;          e)  技术文档提供不了或不完整;          f)  第7章第6条或第9章第3条信息缺少,伪造或残缺(这些信息包括产品型号、批号或系列号,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信息);         g) 没有履行第7章或第9章其他行政管理要求的。(例如产品型号、批号或系列号缺失。发现产品不符合要求或出现风险时没有采取措施或通知相关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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