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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房屋沉降监测中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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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技术
    CNAS认可项目:是
  • 关于房屋沉降监测中的要点沉降观测点布设前应对建筑物的形状、结构、地质条件、桩形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最能敏感反映建筑物沉降变化的地点进行布设。通常情况下,建筑物设计图纸上绘有专门的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对于无设计沉降观测点的建筑,在布设观测点的时候应特别注意,观测点一定布设在结构物受力体上,以利于更准确的掌握沉降变化。

    为了能够反映出建(构)筑物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要埋设在最能反映沉降特征且便于观测的位置,一般要求建筑物上设置的沉降观测点纵横向对称,且相邻点之间间距以15-30米为宜,设置高度为高出室外地坪300mm,均匀地分布在构造物的周围。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

    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B、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C、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D、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E、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

    F、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G、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H、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

    I、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J、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4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及观测要求

    4.1沉降观测的测量

    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05型(具有测微装置),最低使用DS1水准仪。

    4.2观测时应注意问题

    1记录时资料填写清楚,如日期、天气、观测者、立尺者等;

    2控制点及架设水准仪位置,地面坚硬,不会出现缓慢下沉及塌方;

    3观测点选定后,在旁边做明显标记;

    4观测点平面清理干净,以免有尘土等影响数据;

    5观测时天气,温度,都选择最佳的时机;

    6烈日下观测时,用伞遮挡阳光或停止观测;

    7控制点经常复核,确保无误;

    8视线模糊或有物体阻挡,不能进行读数记录,必须清晰、稳定时读数;

    9原始数据,记录清楚、明确;

    10随时观测、随时检测复核计算;

    11水准气泡偏时,应及时停止作业,重新调整;

    12每次观测水准路线应用闭合水准路线,不转站是也应闭合,起复核作用;

    13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不宜设站;

    14观测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完成变形观测工作,要先绘制好变形观测示意图,并注明观测点的位置和编号、基准点的位置和标高及基准点与建筑物的距离,并在图上注明观测点所用材料、埋入墙体深度、离开墙体的距离。

    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

    5.1初测

    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5.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

    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5.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沉降观测

    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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