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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CNAS认可项目:是
  •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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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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