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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O10993亚急性经口(28天)毒性试验报告哪家机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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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O10993亚急性经口(28天)毒性试验报告由上海飞凡检测研究中心权威提供!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4007726386联系人:13764818040(黄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啮齿类动物亚急性经口(14/28d)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学品的亚急性经口(14/28d)毒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407,July 1995) 3 试验目的 为获得一定时期内反复多次经口染毒受试样品而引起的健康危害,以明确化学物对动物的蓄积作用及其靶器官,并确定其大无作用剂量和低有作用剂量,为亚慢性、慢性毒性或致癌试验的剂量设计提供依据。 4 定义 4.1 亚急性经口毒性(Subacute Oral Toxicity):实验动物在14~28天内,每日经口接触受试样品后所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 4.2 剂量(Dose):是指经口给予受试样品的量,以重量g或mg表示,或是实验动物单位体重的受试样品的量(mg/kg bw)。 4.3 蓄积毒性(Cumulative Toxicity):受试样品在体内蓄积引起的有害作用,蓄积有两种形式:(1)物质蓄积,即长期反复接触受试样品时,由于吸收速度超过消除速度导致的该化学品在体内逐渐增多;(2)功能蓄积,即受试品虽然在体内的代谢和排出速度快,但其造成的损伤恢复慢,在前一次的损伤未恢复前又发生新的损伤,如此残留损伤的累积称为功能蓄积。 4.4 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用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样品有关的毒性作用的大染毒剂量。 4.5 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west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LOAEL):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受试样品引起实验动物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发生有害改变的低染毒剂量。 4.6 附加组(Satellite Group):是在试验中增设的一组,该组实验动物数与其他组相同,染毒剂量与高剂量组相同,在高剂量组染毒停止后需继续观察14d,以研究毒作用的可逆性、持续性和迟发效应。 5 试验基本原则 以不同剂量受试样品每日给各组实验动物连续经口染毒28d,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进行染毒14d。染毒期间每日密切观察动物的毒性反应,期间死亡或试验结束被处死的动物要进行解剖。 6 试验方法 6.1受试样品 根据试验的目的和受试样品的理化特性,经口染毒可采用灌胃、或将受试样品混入饲料、饮水等方式。受试样品应溶解或悬浮于适宜的赋形剂中,建议可以选择]水,其次是植物油(如玉米油),或考虑使用其它赋形剂(如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等)。对水以外的赋形剂,应先了解其毒理特性。应确定受试样品在溶质中的稳定性。 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6.2.1 实验动物 一般可以选择]健康成年大鼠,其它啮齿类动物也可使用。雌性动物应是未交配过的。大鼠以6~8周龄(150g左右)为宜,大鼠龄不超过9 w。在试验开始时,同性别动物体重之间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20%。 6.2.2 饲养环境 试验前动物应在清洁级动物房试验环境中适应3d,再随机分配到各试验组和对照组中。 动物好单笼饲养,大鼠群养时每笼不超过5只。动物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6.3 剂量设计 动物应随机分配到试验组与对照组中。试验时至少设三个剂量组和一个对照组,还可增设一个附加组,每组实验动物至少应有10只(雌雄各半)。若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处死动物,应增加动物数。高染毒剂量的设计应为引起动物明显毒效应但不造成动物死亡,中间剂量应引起较轻的可观察到的毒性效应,低剂量应不出现任何毒效应。剂量组的剂量间距以2~4倍为宜。对照组除不接触受试样品外,其它条件应与染毒组完全相同。 如果试验中接触水平超过每天1000mg/kg.bw尚不能引起可观察到的毒性反应,并且根据文献资料能证明类似结构的化学物质亦不产生明显毒性,就不需要用三个剂量组来进行试验。经饮水或喂饲染毒,应以动物体重调整受试样品在水或饲料中的浓度。 6.4 试验步骤 每周染毒7d,连续28d。通过调整受试样品溶液浓度使各剂量组经口染毒的容量一致。 以喂饲或饮水方式染毒,受试样品的混入应不影响正常的营养。应根据染毒剂量和动物体重配制饲料中受试样品的浓度(mg/kg);灌胃染毒时,每周称体重一次,以作为调整受试样品给药量的依据。 6.5 试验观察 6.5.1 临床观察 观察期限一般为28d,每天一次,观察并记录皮肤、被毛、眼、粘膜的改变和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肢体活动、行为方式等变化发生的时间、程度和持续时间。如发现动物死亡或濒危应及时解剖或冷藏后解剖检查,以减少动物同类互残及死后组织自溶。 6.5.2 体重和摄食量 每日测量一次饲料或饮水消耗量,每周测体重一次。 6.5.3 血液学检查 试验结束时测定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和分类、血球容积※,必要时测定凝血功能如凝血时间、凝血酶原时间、凝血激酶时间或血小板等指标。 血液标本应在专用实验室采取,并在适当条件下储存。 6.5.4 临床血液生化检查 在试验结束时进行。检查指标主要包括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尿素氮(BUN)、肌酐(Cr)、白蛋白(Alb)、总蛋白(TP)。如有必要还应做电解质平衡、钙(Ca)、磷(P)、氯(Cl)、钠(Na)、钾(K)、空腹血糖(Glu)(禁食时间要适当)、碱性磷酸酶(ALP)与总胆红素。在某些情况下,还须检测与肝或其它器官有关的酶和胆酸,以及脂类化合物、激素、高铁血红蛋白、胆碱脂酶(ChE)活性等分析。如出现肉眼可见的脏器改变,可增加与之相应的血液生化指标。还可增加其它脏器以进一步对观察到的毒性反应进行研究。 6.5.5 尿液检查 一般须进行尿液的常规检查,包括外观、pH值、尿蛋白、尿糖和血细胞。如尿样分析可作为预期或观察得到的毒性指标,则可增加有关的尿液检查项目。 6.5.6 大体解剖 所有动物皆应进行大体解剖。检查体表、体腔的各开口处,颅、胸、腹腔及其内容物。肝、肺、肾、肾上腺、睾丸(卵巢)、附睾、脾、脑、心脏等脏器应尽快称重,以防水分丢失。计算脏器系数。 6.5.7 病理组织学检查 6.5.7.1 所有高剂量组和对照组动物、大体解剖检查有异常的脏器或组织; 6.5.7.2 如高剂量组动物的器官或组织有病理组织学的变化,则应检查中、低剂量组的相应器官和组织; 6.5.7.3 各剂量组大体解剖有异常的器官和组织; 6.5.7.4 附加组动物的被其它试验组证明有病变的器官和组织。 6.6 结果统计与评价 6.6.1 结果处理 试验结果以表格形式总结,内容包括各组动物数、出现损伤的动物数、损伤的类型和每种损伤动物的百分比。采用适当的统计学方法进行评价。 6.6.2 结果评价 综合临床观察、临床检查、大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对受试样品经口28天染毒有无毒作用及其毒作用特点,包括受试样品的靶器官、蓄积毒性等做出初步评价;对是否需要进行更长时间的毒理学试验及其剂量和观察指标提出建议。如发现试验组与对照组有显着性差异或能得出剂量—效应或剂量—反应曲线时,应对无可见有害作用剂量(NOAEL)和低可见有害作用剂量(LOAEL)初步评价。 7 鉴定报告 除一般鉴定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7.1 受试样品的配制方法:受试样品掺入饲料和水中的方法及剂量转换的有关计算公式。 7.2 动物的分组情况及对照组的选择。染毒剂量的选择。 7.3 各组动物染毒开始时间、试验开始时的平均体重、结束时间,染毒方法介绍,染毒过程的描述、染毒过程中动物体重的变化及动物饲料、水的消耗量。 7.4 观察次数及持续时间,依动物的性别、组别观察试验中症状出现、消失的时间,症状特点的文字描述,动物死亡及剖检的时间,处死动物的体重及各器官的重量,大体解剖及病理检查所见病变特点的详细文字描述,血液及生化结果并附参考正常值。 7.5 各种效应的频数、发生率或均值及标准差。 7.6 所用统计学分析方法及计算结果。 7.7 可能时绘出剂量-效应或剂量-反应曲线。 8 试验结果的解释 本项试验结果可提供亚急性经口(28天)染毒的毒作用资料。其结果外推至人的有效性是有限的。 涉及地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广西省、贵州省、新疆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省、湖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江苏省、甘肃省、宁夏省、内蒙古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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