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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抗震鉴定依据——房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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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鉴定,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抗震鉴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首先,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20023-2009)第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其次,上海地方法规和规程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的相关要求。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要求规定。“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委托抗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抗震性能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2.上海市《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15)(J10016-2014)第14.0.1条亦提出了房屋抗震鉴定的相关要求。“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层时,必须按改建、扩建或加层后的结构状态建立计算模型,进行抗震鉴定,并按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其他规范也有提及,任何对结构的改变(无论是在建结构或既有结构)均须经设计许可或技术鉴定,以保证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综上所述,房屋在改造过程中,如果涉及结构改动或使用功能变化以及对房屋抗震性能有影响的改动时,均应按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房屋抗震性能检测和鉴定。以后再客户提及相关抗震鉴定问题时,就可以有很好的解释依据了。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业务:房屋检测,抗震鉴定,玻璃幕墙检测,加固设计,EPC工程总承包,灌浆料,桥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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