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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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法规:检测鉴定
CNAS认可项目:是
- 办理条件
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具备条件
(不具备以下条件的,
不
予备案)
:
(一)鉴定对象应为竣工
2
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二)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
(不
受第(一)条条件的限制)
。
(三)涉及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
质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
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
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需材料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陆东莞建设网(
www.dgjs.gov.cn/
信用管理)
,
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确
定参与业务人员。
主要专业人员应包括现场勘查、
报告编写、
校核
(
校
对
)
、审核、审定等人员;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
手册》上,其中审定人须为一级注册结构师,现场勘查人员(至少有
2
名)
必须取得
《企业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具体详见:
东建技
[2009]99
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
。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
1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
2
、鉴定报告正本
1
份(一般工程备案)
;
注:
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
2
年以上并已
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
否则
不予受理。
□
3
、
《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原件(具体详见:东建技
[2009]99
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
;
□
4
、属于校舍安全工程或需作抗震鉴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抗震鉴定
报告正本
1
份;
注:
抗震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
2
年以上
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
否则不予受理;
已在我局办理鉴定报告备案的校舍安全工程不予受理。
校舍工程是指中小学工程。
□
5
、
涉及房屋改建、
扩建、
加层、
装饰装修、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还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凭证变更(只限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
:
□
1
、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申请报告(仅限工程名称、工
程地址和建筑面积笔误)
;
注:需加盖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公章,由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
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
2
、原领取的备案凭证原件
1
份;
□
3
、已变更的鉴定报告正本
1
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
4
、相关证明材料。
四、备案凭证遗失补发:
□
1
、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关于遗失补发的申请报告;
注:需加盖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公章,由属地规划建设办(局)加具
意见并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
2
、刊登遗失声明的《东莞日报》
(报纸原件)
。
□
3
、鉴定报告正本
1
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窗口办理流程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
1-6
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
5
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书面资料和参与业务的主要技术管
理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对符合要求的,
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
信息中
《信用管理手册》
(电子版本)
的
“承接业务记录”
一栏公示,
并签发《备案凭证》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承接业务记录”
,并
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流程: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网上预约的,
住建局在收
到预约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办理时,
出示
申报回执,无需取号排队,优先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
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
5
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
1-6
号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
79
号
联系电话:
22671661
交通指引: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依据
一、
《关于印发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建市
[2007]9
号)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
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
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
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二、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市府令第
106
号)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
质,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
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
A
、
B
、
C
、
D
四类,并根据不用
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
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
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
10
年;
B
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
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
间为
5
年;
C
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
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
2
年;
D
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构成整幢危房,限期使用或拆除。
三、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
粤建
管函
[2009]416
号
)
第三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实施
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
四、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东建技
[2009]99
号)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送交市建设
局备案时,
应提交镇
(街)
规划建设办出具的
《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
,
否则不予受理鉴定报告备案申请。
五、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南》第二条“鉴定程序
”第(七)
款:
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应当在
3
日内将下列资料
送市住建局备案。
1
、鉴定报告书(正本)
;
2
、鉴定报告电子文档。
六、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讲解内容
》
第二章第六
点
备案凭证发出后,除了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三项信息可申
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如竣工时间等)不能变更。变更应有业权人或
鉴定机构任一方提出书面申请,
由另一方及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并盖章。
当变更面积与鉴定面积相差较大时,
应同时提供具有相关资
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