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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太科建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 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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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应法规:检测鉴定
    CNAS认可项目:是
  • 办理条件 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具备条件 (不具备以下条件的, 不 予备案) : (一)鉴定对象应为竣工 2 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二)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 (不 受第(一)条条件的限制) 。 (三)涉及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 质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 用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屋改建、扩 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所需材料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陆东莞建设网( www.dgjs.gov.cn/ 信用管理) , 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确 定参与业务人员。 主要专业人员应包括现场勘查、 报告编写、 校核 ( 校 对 ) 、审核、审定等人员;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 手册》上,其中审定人须为一级注册结构师,现场勘查人员(至少有 2 名) 必须取得 《企业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具体详见: 东建技 [2009]99 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 。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 1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 2 、鉴定报告正本 1 份(一般工程备案) ; 注: 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 2 年以上并已 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 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 否则 不予受理。 □ 3 、 《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原件(具体详见:东建技 [2009]99 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 ; □ 4 、属于校舍安全工程或需作抗震鉴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抗震鉴定 报告正本 1 份; 注: 抗震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 2 年以上 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 3 个工作日内送达, 否则不予受理; 已在我局办理鉴定报告备案的校舍安全工程不予受理。 校舍工程是指中小学工程。 □ 5 、 涉及房屋改建、 扩建、 加层、 装饰装修、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还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凭证变更(只限笔误勘误等特殊情况) : □ 1 、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变更申请报告(仅限工程名称、工 程地址和建筑面积笔误) ; 注:需加盖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公章,由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并 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 2 、原领取的备案凭证原件 1 份; □ 3 、已变更的鉴定报告正本 1 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 4 、相关证明材料。 四、备案凭证遗失补发: □ 1 、委托单位或鉴定机构关于遗失补发的申请报告; 注:需加盖委托单位、鉴定机构公章,由属地规划建设办(局)加具 意见并盖章,否则不予办理。 □ 2 、刊登遗失声明的《东莞日报》 (报纸原件) 。 □ 3 、鉴定报告正本 1 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 窗口办理流程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 1-6 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 5 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书面资料和参与业务的主要技术管 理人员资格进行复核, 对符合要求的, 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 信息中 《信用管理手册》 (电子版本) 的 “承接业务记录” 一栏公示, 并签发《备案凭证》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承接业务记录” ,并 说明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预约流程: 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网上预约的, 住建局在收 到预约申请的两个工作日内回复。 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办理时, 出示 申报回执,无需取号排队,优先办理。 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说明: 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说明: 5 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 1-6 号办事窗口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莞龙路下桥段 79 号 联系电话: 22671661 交通指引: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依据 一、 《关于印发 <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建市 [2007]9 号)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 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 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 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二、 《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市府令第 106 号) 第六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 质,应当依法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扩建如超出批准用 地红线范围的,还应当经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或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向市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 A 、 B 、 C 、 D 四类,并根据不用 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A 类指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 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 10 年; B 类指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 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 间为 5 年; C 类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 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 2 年; D 类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构成整幢危房,限期使用或拆除。 三、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 粤建 管函 [2009]416 号 ) 第三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实施 校舍安全工程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 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责任„„ 四、 《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东建技 [2009]99 号)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送交市建设 局备案时, 应提交镇 (街) 规划建设办出具的 《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 , 否则不予受理鉴定报告备案申请。 五、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南》第二条“鉴定程序 ”第(七) 款: 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应当在 3 日内将下列资料 送市住建局备案。 1 、鉴定报告书(正本) ; 2 、鉴定报告电子文档。 六、 《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技术审查工作讲解内容 》 第二章第六 点 备案凭证发出后,除了建筑物的工程名称、地址、面积三项信息可申 请变更外,其余信息(如竣工时间等)不能变更。变更应有业权人或 鉴定机构任一方提出书面申请, 由另一方及属地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并盖章。 当变更面积与鉴定面积相差较大时, 应同时提供具有相关资 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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