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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 橡胶产品食品接触材料测试

  • 欧盟第853/2004号法规附件III修订内容如下: ■生产(除冷藏、冷冻或速冻之外未经任何其他加工的)原材料的企业须为已注册企业或欧盟第 852/2004号法规[3]承认的企业,此类企业还要遵守此法令的食品卫生要求。 ■用来制作明胶和胶原的反刍动物骨骼、生皮、皮肤、猪皮、家禽皮、野生动物皮等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关权威机构列表要求,并根据本法规进行特殊处理。 ■供人类食用的明胶和胶原原材料必须有动物健康证,原材料在到达目的地后必须直接运送至加工厂。 ■食品加工商必须保证明胶和胶原成品符合下表残留物限量要求: 残留物 上限(ppm) 砷 1 铅 5 镉 0.5 汞 0.15 铬 10 铜 30 锌 50 二氧化硫(欧洲药典最新版) 50 过氧化氢(欧洲药典最新版) 10 ■凡胶原生产地、反刍动物骨骼材料来源地及动物屠宰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疯牛病隐患,则必须保证所有骨骼材料经过粉碎、热水脱脂、水洗和稀盐酸处理等过程。若处理过程已过2天以上,则还需用酸或碱调整PH值。之后再漂洗、过滤和膨化一到两次。 ■另外,食品加工商在生产硫酸软骨素、透明质酸、其他软骨产品、甲壳素、氨基酸葡萄糖、凝乳酵素、鱼胶和特殊氨基酸等高精度提纯产品时,必须保证原材料处理过程符合要求,避免消费者遭受动物疾病及公共卫生隐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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