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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认证人脉交流通讯录
  • 国家环保局指定机构危险废物检测鉴别与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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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中心是中国环保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具备 1. 危险废物的检测范围有以下: 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化合物、多环芳烃、氯化钴、氧化砷、砷酸氢铅、二水合重铬酸钠、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2,4,6-三硝基-3,3-二甲基-5-叔丁基苯(二甲苯麝香)、六溴环十二烷、短链型C10-13氯化石蜡、三乙基砷酸酯、四氯硅烷 2. 危险废物鉴定范围: 腐蚀性鉴定、急性毒性初筛鉴定、浸出毒性鉴定、易燃性鉴定、反应性鉴定、毒性物质含量鉴定 1、危险废物检测范围 危险废物检测:邻苯二甲酸酯、有机锡化合物、多环芳烃、二氯化钴、氧化砷、砷酸氢铅、二水合重铬酸钠、六溴环十二烷、四氯硅烷等 2、危险废物鉴定范围 腐蚀性鉴定、急性毒性初筛鉴定、浸出毒性鉴定、易燃性鉴定、反应式鉴定、毒性物质含量鉴定 3、测试方法/标准:GB及HJ系列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鉴别》(GB5085.2-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 危废广东省内危险废物鉴定包括: 广东危险废物鉴定、广州危险废物鉴定、东莞危险废物鉴定、深圳危险废物鉴定、佛山危险 废物鉴定、中山危险废物鉴定、清远危险废物鉴定、江门危险废物鉴定、阳江危险废物鉴定、 揭阳危险废物鉴定、汕头危险废物鉴定、汕尾危险废物鉴定、潮州危险废物鉴定、云浮危险 废物鉴定、湛江危险废物鉴定、茂名危险废物鉴定、韶关危险废物鉴定、珠海危险废物鉴定、 梅州危险废物鉴定、佛山顺德危险废物鉴定、河源危险废物鉴定 广东省外危险废物鉴定包括: 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危险废物鉴定及检验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鉴 别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本标 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不适用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应急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与本标准同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 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份样、份样数、份样量的定义参见HJ/T 20 的规定。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固体废物产生量:产生固体废物的装置按设计生产能力满负荷运行时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量。 4样品采集 4.1采样对象的确定 对于正在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确定的工艺环节采取样品。 4.2份样数的确定 4.2.1表1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表1固体废物采集最小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t最小份样数/个 q≤55 5<q≤25 8 25<q≤50 13 50<q≤90 20 固体废物量(以q表示)/t最小份样数/个 90<q≤150 32 150<1≤500 50 500<q≤1000 80 q>1000 100 4.2.2固体废物为历史堆存状态时,应以堆存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固体废物为连续产生时,应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生产周期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样品采集应分次在一个月(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完成;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h(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间隔完成。 -------------------------------------------------------------------- 联系人:林工(工程师)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手机号码:135 3896 6285 电话号码:020-8523 1813 传真号码:020- 8523 1035 email: 2027724560@qq.com 邮编:510650 address: 广州天河区兴科路368号(华南植物园南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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