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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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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3号令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进口。
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60号令)的规定,对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品的应当依照53号令规定进行登记。
本实验室是通过国家安监总局现场核查的指定的进行危险化学品鉴定的专业第三方实验室,是华南地区唯一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分类的专业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