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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S 5852 CA 117 衬垫家具面料阻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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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国家具防火安全法规要求所有进口到国内装有软垫的家用家具和其他装有软垫的产品必须达到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 该法规适用于: ·室内和其它居所(包括篷车)等私人用途的家具,例如沙发、床、儿童家具、坐垫, ·高脚椅、床垫(任何尺寸)和枕头, ·户外私人用途家具(如花园/院子等户外家具),但其也适用室内和其它居所(包括篷车), 该法规不适用于: ·床上用品 ·地毯 填充物 块状聚胺酯泡绵必须通过Schedule 1 PartⅠ块状聚胺酯泡绵可燃性试验。 屑状泡绵必须首先通过块状泡绵可燃性试验,然后进行Schedule 1 PartⅡ屑状泡绵可燃性试验。 乳胶橡胶泡绵必须通过Schedule 1 PartⅢ 乳胶橡胶泡绵可燃性试验。 多种非泡绵类填充物存在时,一种方法是各种填充物单独进行试验,Schedule 2 PartⅠ单一非泡绵类填充物可燃性试验,另一种方法则是进行Schedule 2 PartⅡ 多种填充物组合可燃性试验。多种填充物中若存在泡绵填充物,则泡绵填充物需单独进行试验。 覆盖物 通常情况下,可见覆盖物和不可见覆盖物必须分别通过Schedule 5 PartⅠ 和Schedule 5 PartⅡ模拟火柴试验。若织物中下列纤维成分超过75%,且未经PU涂层整理和预处理,同时夹层材料通过了Schedule 3 夹层可燃性试验,则该覆盖织物可以不通过模拟火柴试验。(棉纤维、莫代尔纤维、亚麻纤维、蚕丝、粘胶纤维、羊毛) 不可见覆盖物是指使用在家具不可见区域的覆盖材料(通常靠墙壁使用的靠背、不能反转使用的扶手和座垫底部、防尘) 布等 夹层 为保护家具及其填充物,在没有通过可燃性试验的覆盖物和填充物之间必须增加一层通过Schedule 3的夹层材料。 家用室内家具(除床垫、床基部、枕头、座垫外) 家用室内家具的填充物和覆盖物通过相应可燃性试验后,其组合物还必须通过: Schedule 4 PartⅠ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或Schedule 4 PartⅡ不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 枕头和座垫 枕头和座垫测试可以采用Schedule 2 PartⅠ针对单一非泡绵类填充物可燃性试验或Schedule 2 PartⅢ 针对枕头和座垫组合试验。另外,枕头和座垫的装饰性外层织物不需要单独试验。 Schedule 1 PartⅠ 针对块状聚胺酯泡绵可燃性试验 块状聚胺酯泡绵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5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1)点火后60分钟,从外部仍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点火后10分钟,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且损失重量超过60g。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聚胺酯泡绵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 Schedule 1 PartⅡ 针对屑状泡绵可燃性试验 屑状泡绵必须首先通过块状泡绵可燃性试验。 屑状泡绵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1)移开火源10分钟后,从外部仍能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移开火源2分钟后,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屑状泡绵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可认为该屑状泡绵通过其可燃性试验。 Schedule 1 PartⅢ 针对乳胶橡胶泡绵可燃性试验 乳胶橡胶泡绵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1)移开火源10分钟后,从外部仍能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移开火源2分钟后,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乳胶橡胶泡绵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 Schedule 2 PartⅠ 针对单一非泡绵类填充物可燃性试验 单一非泡绵类填充物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则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与Schedule 1 PartⅡ 针对屑状泡绵可燃性试验相同。 Schedule 2 PartⅡ 针对多种填充物的组合可燃性试验(除床垫、床基部、座垫和枕头外家具的填充物) 多种填充物的组合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覆盖物采用经过阻燃处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评价标准与Schedule 1 Part Ⅲ 针对乳胶橡胶泡绵可燃性试验相同。 Schedule 2 PartⅢ 针对枕头和座垫组合试验 枕头组合试验采用BS5852ART2 火源2试验方法,测试样品由填充物和原有的覆盖织物组成,不需要经过阻燃整理的100%涤纶标准布。 座垫组合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2试验方法,测试样品由填充物、原有的覆盖织物和经过阻燃整理的100%涤纶标准布组成。 评价标准与Schedule 1 PartⅡ 针对屑状泡绵可燃性试验相同。 Schedule 3 针对夹层可燃性试验 经过阻燃整理的夹层织物必须先在40℃的水中浸泡30分钟(根据BS 5651 4.2-4.5)。 夹层可燃性试验采用BS5852 PART2 火源5的试验方法,测试样品由经过阻燃整理的100%涤纶标准布、待测试夹层和符合BS 3379 B型的标准非阻燃的聚胺酯泡绵组成。 评价标准:(1)点火60分钟后,从外部仍能发现有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2)点火10分钟后,仍然发现有明火现象;(3)试验期间,闷燃或明火现象有持续增长趋势;(4)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几乎消耗完全;(5)火焰和闷燃完全停止后,测试样品有烧穿或至任一边缘的现象。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夹层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 Schedule 4 PartⅠ 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 除床垫、床基部、座垫和枕头外的家用室内家具都必须通过香烟组合试验。 经过阻燃整理的覆盖物必须先在40℃的水中浸泡30分钟(根据BS 5651 4.2-4.5)。可见覆盖物香烟组合试验采用BS5852 PART1香烟火源的试验方法,填充物采用符合BS3379 B型的标准非阻燃的聚胺酯泡绵。 评价标准:放置上香烟1小时内,任何时刻有明火现象或冒烟、闪光等闷燃现象发生。 若有上述现象发生,则该可见覆盖物不能通过其可燃性试验,反之则通过。 Schedule 4 PartⅡ 不可见覆盖物的香烟组合试验 无论是否经过阻燃整理,不可见覆盖物都不需要进行浸泡。不可见覆盖物组合试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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