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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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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广州安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广州安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服务对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第105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相关标准】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GB 18083《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700《照明测量方法》
    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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